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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杀两人后因沉默获得千万元赔偿,因为运用好这个警告

凶手杀两人后因沉默获得千万元赔偿,因为运用好这个警告
March 23, 2022 华人日报小编
In 看.世界

发一个让日本警方颜面扫地,丢人至极的真实事件,著名的成丸秀德失踪案

1.男童失踪
1984年1月10日上午9点35分左右,札幌市豊平区的小学生城丸秀德(9岁)在家接到一个电话,跟家人说“渡边的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了我的东西,说要还给我”就独自出门。

家人都在客厅没人听到电话内容,熟人里也没有姓渡边的。其母觉得蹊跷,叫秀德的哥哥(11岁)跟出门看看。哥哥急着出门忘带眼镜,只看到弟弟在家附近一处公寓“二乐庄”这里左拐,然后就跟丢了。他看到二乐庄隔壁一户挂着“渡边”的门牌就回家了。等候一段时间不见秀德回家,秀德妈妈找到渡边家,只见读高三的女儿独自在家,说谁也没来过,也没打过电话。

城丸家境殷实,父亲回家后怀疑是绑架勒索,因而没有立刻报警,此后没接到任何勒索电话,遂于1月14日报警。

经警方调查,有人目击秀德失踪当天走上通往二乐庄一户人家的楼梯。户主名叫工藤加寿子(29岁),陪酒小姐,生于北海道日高,在多家旅馆和夜店工作过,26岁时一度在东京结婚成家,离婚后带着2岁女儿住在札幌。加寿子向警方承认自己跟秀德说过话,对方只是找错了渡边家,给他指出后男孩很快离开。

警方也搜查了隔壁渡边家,没有获得任何线索。秀德就此失踪。

三周后,加寿子从二乐庄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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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骗保疑云

1986年5月,工藤加寿子与空知支庁新十津川町的农民和歌寿美雄相亲结婚,住在独门独户的二层农宅中。87年12月30日深夜,他们家突发火灾,睡在二楼的寿美雄被烧死,睡在一楼的加寿子带着女儿逃生。丈夫身上保了1亿9千万日元的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可疑的是,加寿子母女逃生时衣着整齐穿着鞋子,随身带有装着必要保险单据的皮包,并且不就近去隔壁人家打119电话,偏要跑到三百米外的一户人家借打电话。

警方加以调查,无法确定起火原因,没法证明是加寿子放火。但保险公司还是拒绝支付保险金,加寿子最终没拿到这笔钱就离开了该地。

半年后的88年6月,亡夫的姐夫清理事发房屋,于未被火灾波及的仓库里发现一袋骨头。警方鉴定为焚化的儿童骨骼,判断很可能是城丸秀德的遗骨。秀德失踪案再开,找到目击证人称84年1月10日夜晚加寿子曾将几个纸箱运出其公寓。新十津川町附近居民中有人声称曾经闻到加寿子烧什么东西发出恶臭。

加寿子否认知道仓库里的人骨,对相关询问一概回答“不知道”。

以当时的DNA鉴定技术无法确定人骨属于秀德,只能放走加寿子,此案再度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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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逮捕审判

此后加寿子搬到静内町,第三次结婚离婚。

DNA鉴定技术进步之后,1998年再度鉴定确认仓库遗骨属于城丸秀德。1998年11月15日加寿子被捕。同年12月7日以杀人罪(相当于中国的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当时距杀人罪时效成立只剩一个月(日本现已废止杀人罪15年时效),但伤害致死(跟相当于我国过失杀人罪的“过失致死罪”不同)/遗弃尸体/尸体损耗罪均已过了公诉时效。

检方称加寿子以绑架勒索为目、中途畏惧而下手杀害男童,要求判无期徒刑。并称她有几大疑点:
-是最后一个见到秀德的人。
-除秀德一家和犯人,应该没其他人知道他要找“渡边家”。
-加寿子明明只有女儿但还是购入男孩子用的儿童书桌、每天对着佛坛合掌好像在供养秀德的亡魂似的。

辩方作无罪辩护。

审判期间,加寿子坚决行使沉默权,对于检察官四百来个问题一概回以“我不能回答”,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轰动。

2001年5月30日、札幌地方法院(佐藤学裁判长)判定,各种情况证据表明被告行为导致秀德君死亡的嫌疑很大,但死因无法确定,也没有得出明确动机,对被告是否有杀意这一点存有合理怀疑,对杀人罪作出无罪判决。鉴于伤害致死/遗弃尸体/尸体损耗罪已过时效,无法就这些罪名判有罪。

2002年3月19日,二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检方中止上诉。

同年5月,加寿子向国家提出刑事补偿1160万日元外加诉讼费的要求。刑事补偿指被告因刑事案件审判被拘最终获判无罪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的补偿金,加寿子共被拘留928天,以每日上限12500日元请求赔偿。11月18日,札幌地方法院判决支付她刑事补偿928万(按每日1万算)和250万律师费用,共计1178万日元。

证据不足,但是被害人遗骨已经事实存在她家的情况下,凶手没有被绳之以法运用了
米兰达警告(英语:Miranda Warning),又译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米兰达公约或米兰达宣言,是指美国警察、检察官在逮捕罪犯时(或者审讯罪犯时)告知嫌疑人他们所享有的沉默权:即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向执法人员提供讯息之权利。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中确立的规则,时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撰写的裁决书成为米兰达警告的基础原型。[1][2]

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须明白无误地告知嫌疑人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这被称为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3]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如下:[4]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在审问过程中,你也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无法负担一名律师,你希望的话法庭可以为你指定一名律师。如果你决定现在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也有权随时停止回答。

虽然有关警告源自美国,但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这项警告对司法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这项声明确保了证供的可信性;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也保证避免疑犯被屈打成招。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以保障被扣押人士的权利及司法的公正。欧洲人权法院自1996年John Murra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后,已数度表示缄默权及不自证己罪权利乃是国际普遍认可的准则,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阐述的公正审判理念之核心内容[5][6]。实行大陆法系的部分亚洲、欧洲国家也采用米兰达规则,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嫌犯宣读这段警告。

1963年,美国人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准)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当地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之后进行了非常简短的审判,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并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讯问前未能知晓自己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 Stewart, 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而且警察有义务向嫌疑人告知自己的权利,之后才能讯问。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重新选择了陪审员和案件证据,而且米兰达之前的“证言”不再作为证据使用。在重审过程中,米兰达的女友作为证人出庭,并且提供了对米兰达不利的证词和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出狱之后,他开始贩卖亲笔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小卡,一张 $1.5元。[7] 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受到刺杀而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警方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结果没有人被起诉。

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遵守的方针和指引:“怀疑有罪的人在受到讯问之前,必须清楚地被告知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必须被清楚地告知自己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且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自己因为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是否已经明白自己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而且嫌疑犯保持沉默不表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嫌疑犯英语水平不足,而且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之后的供词不能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嫌犯教育水平不同,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警官所说的话,因此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来适当表达米兰达警告显得十分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把这种适当的表述记录在纸上或者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会许可采用并视为有效。在另一些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很多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在警告中加了一句话:

你理解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yes),那么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利;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员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小编认为这种明显的凶手就在眼前,利用了一个狗屁规则就无法审判,杀人犯反倒得到赔偿,这真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弱智的地方,正义怎样才得到伸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