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现一处清朝古墓,挖到一半,考古队长竟发现是自家祖坟!
在世界上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而历史学家在这些专家学者当中的地位就非常的尴尬了。在很多人看来,历史学家就像是一个挖别人祖坟的存在。每天都守着一堆泥巴里出土的一些陶瓷,铁器不停地研究,也不知道在研究什么。
说到挖别人祖坟,这就不得不说一个考古界的奇谈了。在湖南的曾经发掘了一处清朝古墓,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例非常奇葩的事情。在挖到一半的时候,带领考古队的队长突然发出了感叹,这不是我家的祖坟吗?挖祖坟挖到最后发现挖的是自家的祖坟,确实是一件奇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件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考古人员在湖南的一处坟地之中,发现了古代破损特别严重的清朝古墓。我上面批准之下,考古人员决定将这个秦朝古墓进行挖掘修复。当时的考古队的队长王文源。对这个古墓进行具体的探索时发现,古墓就是他家祖上的兄弟的墓穴。
古墓的主人叫做王世仁。王文源的祖先叫做王世明。王世仁和王世明乃是同族的兄弟。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挖一家坟,王文源非常的苦恼,挖自家的祖坟乃是大不敬,祖宗都是要怪罪的,即使他是考古学家。但挖自家祖坟难免会遭人诟病。可是这座清朝的古墓该怎么办呢?清朝古墓的探索对于整个国家的历史研究有很大的作用。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就将它放置不管吧。王文源最后还是决定将自己家的祖坟进行挖掘。
牺牲小我,成全大我,才是现代考古学家,应该要秉持的正确理念。别人家的祖坟挖的很舒坦,总不能到自己家的祖坟这里就断链子了吧?不知道大家对于王文源这种,挖自己家祖坟的行为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河南郑氏兄弟日前将当地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祖父的墓被盗后发现了32件翠镯、翠扳等清代随葬品,当地文物局接管文物后称其归国家所有。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两人要回文物的要求,将之判给国家。主审法官说:“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广州日报》7月9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虽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这些文物属于郑氏兄弟曾祖父之墓的随葬品,并非来历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也不足以支持祖坟内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判决。因为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出土文物,而不是公民的家族财产和家庭财产。如果所有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哪有文物拍卖和收藏?
出土文物和地下文物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地下文物可能有主,也可能没主。如果因盗墓这一犯罪行为而改变所有权性质,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会危及法律公信力。文保部门难道能以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为由,随便去挖他人的祖坟?
对徐氏兄弟来说,这些文物既是缅怀祖先的信物,也是家族财富的传承。而对政府来说,32件清代翠镯、翠扳等随葬品无论是文物价值还是商业价值都不大,又何必非要“抢”过来呢?
担心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才作出这种判决的理由也很荒唐。且不说博物馆的文物所有权归属国家早有定论,这些文物本身就是通过考古发掘、捐赠、国家出资购买、没收无主赃物等合法方式搜集来的,跟盗墓发现的性质完全不同。即使是皇亲贵族的后代,也没有理由去讨要,何况能证明自己是皇亲贵族直系后代的人本来就不多。
对帝王陵寝中因保护性发掘(国务院早就禁止主动发掘帝王陵墓)发现的文物,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在家天下的古代,皇家是没有私人财产的,国库通内库,皇家的财产就是国有资产。而这些财产的继承者,自然不是皇亲贵族,而是继承了前朝全部遗产的历代中央政府。更别说皇亲贵族的财产都来自于民脂民膏和残酷剥削所得,本来就应该收归国有了。连民国时的清室优待条件都早已作废,又有谁能以自己是某人的子孙为由来向政府讨要文物?
可有主坟墓中的文物陪葬品归其后代所有本不该有争议,如果觉得这事不好处理,法律对这种因盗墓而出土的文物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话,也可以把这些文物仍然放回墓葬以回避争议。
简单地把陪葬品判给国家,显然有失公正。甚至可能引发大量墓主后代先下手为强,盗掘祖宗坟墓,以免陪葬品被盗或判给国家。出于尊重历史和国人感情的考虑,对于传承清楚的墓葬(皇亲贵族和大官僚、汉奸除外),也应通过修法明确其三代或四代以内的后人有权继承陪葬品中的文物。历史更为久远的墓葬,陪葬品中的文物则为国家所有。但如墓葬保存完好,且无文物开发价值,陪葬品应尽量原地保留。